2007年9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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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陈丽平

设立专门司法机构
  在欧洲、亚洲和非洲,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劳动法院、劳动法庭、就业法庭或其他类似的专门司法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最典型的当属德国、法国和英国。
  德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是劳动法院,劳动法院不仅处理个人劳动争议案件,而且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德国通常被视为最典型的实行劳动法院体制的国家,颁布有专门的《劳动法院法》,劳动法院自上而下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系统,包括基层劳动法院、州劳动法院和联邦劳动法院三级,分别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二审和三审。
  德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为: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开展企业内部自主协商。企业内部协商由企业委员会(雇员代表组成)代表员工和雇主代表进行。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基层劳动法院起诉。基层劳动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必须启动庭内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即由一名职业法官和两名名誉法官(分别来自雇员和雇主双方,由雇主协会和工会提名,政府部门任命,任期4年)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分为“裁判程序”和“决议程序”两种,前者适用于个人劳动争议案件,后者适用于集体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基层劳动法院判决,可以向所在地的州劳动法院上诉。州劳动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期间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服州劳动法院判决的,还可以向联邦劳动法院上诉,但上诉必须先向原审州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以第三方调解和仲裁为主导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以第三方调解和仲裁为主导的国家并不太多,最典型的有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三国。
  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联邦调解调停局(FMCS)、独立仲裁员和联邦法院三个方面。由纯民间的仲裁员独立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是美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最显著特征。
  FMCS是由政府出资成立的一个独立机构,局长由总统在参议院通过人选后任命。调解是自愿性的,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美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也是自愿的。是否进入仲裁程序,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由企业的集体合同作出事先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企业也可以由个人劳动合同约定。无论以哪种方式,只要选择了仲裁,便排除了司法管辖权。
  联邦法院是美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如果争议当事人没有就仲裁达成协议,可以向联邦法院巡回法庭起诉。联邦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事程序。
以普通民事诉讼方式为主导
  以普通民事诉讼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主导方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韩国、意大利和荷兰,日本最为典型。
  日本的个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民间机构和法院等多个方面。按照日本《个别劳动争议处理促进法》,相关政府部门有义务促成争议当事人和解,并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开展调解或调停。公共机构是指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是传统的集体争议处理机构,但也有义务促成个人劳动争议当事人和解。民间机构主要指仲裁协会、律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它们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展个人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法院是日本非常重要的个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是兜底机构。所有未能通过诉前程序处理的案件都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日本个人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为:劳动争议发生之后,首先应在企业内部自主协商,在内部协商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有义务提供援助。内部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当事人可以向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或相关的民间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调解或仲裁未能解决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或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处理个人劳动争议案件,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审判。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上诉。                    (陈丽平)